獨裁者之死和自由的輪轉

韓國前獨裁者全斗煥11月23日去世,其「親密戰友」兼繼任人盧泰愚則早他一個月死亡。兩人的死令人再度回味韓國民主化的艱辛血淚。1979年,掌權十多年的獨裁者朴正熙被刺殺,全斗煥和盧泰愚等軍人乘機發動政變,全斗煥並於翌年當上總統,實行鐵腕統治,血腥鎮壓光州起義,拒絕正面回應人民的民主訴求。但韓國人經過不懈的努力和血的代價,終於逼令全斗煥的繼任人盧泰愚答允修改憲法和直選總統。1988年國會大選,在野黨贏得的席位比執黨還多,民主化的趨勢不可逆轉。

到了1990 年代,反對派的金泳三、金大中相繼當選總統。1996年全斗煥因當年發動政變、下令屠殺光州人民以及貪污等罪名被判死刑,後改終身監禁。金大中於1998年當選總統後特赦全斗煥,讓他恢復自由。而全斗煥至死都沒有懺悔自己的罪行,還一直堅稱自己沒做錯。他在2017年出版的自傳中,還誣指一位已故的神父無中生有,還辱罵對方是「褻凟神職的無恥騙子」,而該神父只是將自己目擊軍人利用軍機射殺平民的事實公諸於世。 全斗煥亦因而被控誹謗死者,案件今年8月仍在二審,全以身體不適為由,死前再沒有應訊。在全斗煥的喪禮上,其遺孀被記者追問下,才勉強替亡夫向韓國人民道歉。但這道歉來得太遲也太缺乏誠意,這名「光州屠夫」註定「遺臭萬年」。

一位在仁川大學任教授的韓國友人對灰記說,韓國人普遍對全斗煥反感,她更認為他是韓國歷史上最兇惡的人。友人特別傳了一些照片和影片給灰記,影片包含全斗煥和光州屠殺的一些片段,可惜灰記不懂韓文,看不懂內容。但軍隊進入光州鎮壓的片段則令灰記想起1989年的六四屠殺。其中一張照片則是光州一些民間團體在2019年鑄造的全斗煥硊下像,友人說照片令人想起約10年前在美國展出,由中國前衞藝術家高兟和高強兄弟鑄造的毛澤東下跪像,作品名為《下跪懺悔的毛》。毛的跪像在展覽廳與高氏家族在「文革」時期的一些照片並列。高氏兄弟的父親在1968年被打成「反革命」,25日後他們獲告知父親自殺身亡。

友人傳來的全斗煥下跪像和《下跪懺悔的毛》的資料,即時引起灰記的慨嘆。全斗煥雖然在韓國政府的「包庇」下,最終沒有獲得應有的懲罰。但畢竟他也要為自己當年所犯的罪行接受國會的質詢和法庭的審判,韓國人民亦有自由繼續聲討他的罪行。光州民間團體鑄造一個全斗煥恥辱的下跪像,就是一例。但中國至今還沒有將毛統治的災難徹底清算,鄧小平將其功過「七三」開,功是主要的,現在想將自己定為與毛地位一樣,「永續連任」的習近平,更連毛「晚年所犯的嚴重錯誤」也輕描淡寫。中國距離人民可自由聲討執政者罪行的日子還很遠,因而註定高氏兄弟的作品只能在外國展出,而北京毛主席紀念堂內擺放毛的遺體則繼續讓人「瞻仰」。

此刻灰記又想起象徵台灣獨裁/威權時期的中正紀念堂」。民主化後的台灣,經過幾番政黨輪替,民進黨蔡英文當選總統後成立的台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今年九月宣布中正紀念堂轉型方案。這個充滿國民黨意識型態的紀念堂將改作反省威權歷史公園,堂館内的前總統蔣介石銅像將被移除,並將公共空間還給民眾。 這事引起國民黨嚴重不滿,指摘民進黨「民選獨裁」,對國民黨「清算鬥爭」,並進行「台獨洗腦」云云。然而,在野國民黨對執政民進黨的種種指摘、漫罵,不正正反應台灣民主化的可愛嗎?國民黨人為何不想想兩蔣時代批評國民黨會落得怎樣的下場,台北的景美監獄以及台東的綠島監獄,國民黨又曾經監禁過多少政治犯,有多少政治犯被判死刑!? 國民黨不好好反省過去黨國制度對台灣人的傷害,卻竭力維護象徵獨裁統治的中正紀念堂的「尊嚴」,果真黨國意識型態深入骨髓?

當然韓國以至台灣的民主化亦擺脫不了金權政治和政黨權鬥,韓國很多總統御任後都因貪污凟職而成階下囚,台灣則有陳水扁因凟職而坐牢。一些馬列左翼亦批評韓國,以至稍後的台灣民主化只是美帝勢力下的「資產階級自由化」,解決不了廣大人民被剝削的問題。但無論如何,民主制度多少保障了人權,包括言論和示威自由,執政黨的權力亦受到一定制約。觀乎民主化後韓國、台灣文藝方面的自由和開放,不但可以諷刺政權的腐敗和社會的黑暗,獨裁時代的腥風血雨,亦可透過文學作品、電影、電視重現。而日本亦因戰後的民主制度,思想言論自由亦受保障。

香港人近年愛談論的韓國逆權電影就是自由化的一例。無獨有偶,最近在香港看到的韓劇Chimera《奇美拉》,也有涉及全斗煥專權時代,dirty cops黑警如何濫權和施行酷刑,以至到現在還是官商警勾結的情節,似乎在為這個獨裁者的死亡,以及韓國「不完美」的民主社會作註腳。而灰記敢斷言,曾經投入2019年反修例/反「送中」運動,目睹眾多警察濫權濫暴的香港人,看到劇中黑警的濫權和殘暴的情節,必定有深刻的感受。事實上,自從香港爆發反修例/反「送中」運動後,不少人都將一些香港腥風血雨的場面,與光州起義和北京六四屠殺相提並論,亦有人將隨後香港的大逮捕與1979年底台灣美麗島事件作比較。諷刺的是,1980年代韓國以至台灣的政治黑暗時期,卻是香港經過了70年代「麥理浩新政」的改革年代,在中英就香港前途角力下,香港在民主方面雖然龜速前行,民生和人權則有較大進步。

最明顯的例子是當英國人決定打擊貪污,整頓管治隊伍特別是警隊時,基本做到了雷厲風行。由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到了1980年代,以往被市民譏為「有牌爛仔」的警察,開始獲得市民的尊重。相比50至70年代初的貪污濫權,隨意毆打被拘者和「砌生豬肉」(誣告無辜者) ,80年代以後的警察較按規章程序辦案。而從80年代中英談判香港前途開始,英國人知道管治時日無多後,為了留下較好形象,為了大英帝國的「光榮撤退」,對港人採取懷柔政策,管治相對克制,甚少利用殖民惡法如公安條例檢控異見者,香港人享有亞洲四小龍以至大多亞洲地區所無,令人「艷羡」的人權自由。當年一些新加坡、台灣人(包括異議者)選擇香港作長居或暫居地,就是受香港相對自由的吸引。一位80年代初來香港讀研究院的台灣人憶述,當知道在香港看電影時不用唱國歌,嚇了她一跳,因為當時在台灣,電影院放片前必須站起來唱「三民主義,吾黨所宗……」。她驚嘆原來華人社會都可以不用唱國歌。當年香港人享有其他華人社會沒法比擬的自由,不在話下。

公平點說,這些自由於主權移交中國後維持了一段頗長的時間。但其實這是理所當然的,《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白紙黑字地寫明香港人繼續享有人權自由,以及最終全部由直選產生的立法會,和經提委會提名,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等的民主進程。換言之,香港人理應享有比九七前更充分的民主和自由。問題是這些承諾只是中英角力下的權宜結果,「光榮撤退」的英國即使有心捍衞香港的自由和民主進程,也沒有話語權,主導香港政治的中方並沒有落實的意願和壓力。而所謂「秀才遇著兵,有理說不清」,作為平民百姓,當缺乏制約的公權力要橫蠻無理的時候,有更大的理據也好,都變得啞口無言。正如香港這兩年的「極速」轉變,特別人權自由的萎縮,讓人感到「措手不及」,以至整個民間社會不知所措一樣。

當韓國人、台灣人,日本人……可以暢所欲言,不怕被控分裂、顛覆等國安罪名,當以言入罪在台灣、韓國這些曾經歷獨裁統治的社會成了歷史,香港人則說句「香港加油」也成禁忌,不知說了什麼會觸動「紅線」而觸犯國安法。當日本、韓國電視劇警察,高官以至元首貪污腐敗的情節變得尋常(台劇則較少見),亦常見反映社會黑暗,以至出現挑戰傳統父權、推動多元價值的電視劇/電影,香港的電檢制度卻引入懾人的國安元素。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五)訂明,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為非法方式?警察濫權,高官貪腐的內容會否引起市民對政府的憎恨?政府逆民意施政,引起民眾不滿,電影忠實反映這事實又算不算引起市民對政府的憎恨?……疑問一大堆。

當然有人會說你不要觸碰敏感題材便可以。是的,日、韓、台都不盡是政治社會批判的作品,相反,具批判性的作品並非主流,主流仍是愛情、搞笑、倫理⋯⋯以至歌舞昇的作品。沒有人說一定要拍攝單一類型的電視/電影,但倘若日韓台有人想製作反映現實、批判現實,包括描寫政權陰暗面的電視劇/電影,他們可能只是煩惱資金、是否賣座等問題,而非會否觸犯刑法。

而最重要的是,人家即使拍攝反映社會陰暗面或諷刺政權的作品,不等於他們不愛他們的土地和人民。事實上,民主成熟的社會,很少人執著於是否愛國 ,官方亦不能以此來規範人民。不但如此,公然鼓吹不愛國的分離主義者,只要不涉暴力,其言論不但獲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亦不受限制。加拿大的𣁽北克、日本的沖繩、英國的蘇格蘭、威爾斯以至曾爆發內戰的北愛爾蘭、美國的加州和德州、西班牙的加泰隆尼亞,沒有人會因為發表「分離主義」言論而被捕判刑,參選權也獲保障。加泰隆尼亞是因為獨派贏得地方選舉然後推動獨立公投,被西班牙最高法院裁定違憲,西班牙政府隨後採取鎮壓和拘捕行動。而共產黨所信奉的馬列主義,不也認許民族自決的嗎?

香港現在的問題是叫兩句被官方視為「分裂祖國」的口號也會被判刑,凡事都以愛國愛港,愛國先行作規範,但愛國愛港由官方壟斷定義。例如支聯會的徐漢光,在很多香港人眼中絕對是熱愛中國的「大中華膠」,現在卻被港府以國安法拘押。而近兩年很多被禁在港上映或因預見沒法通過而沒有送檢的影片,創作者都是抱著愛護這塊土地和人民的心情拍攝,只因為影片涉及反修例內容,香港警察以至內地公安的不當、濫權行為,而未能與香港觀眾見面或不能繼續上映。這些影片有的獲外地影展表揚,例如《理大圍城》獲日本山形電影節頒發最高榮譽獎、《時代革命》獲選台灣金馬獎最佳紀錄片……,證明有相當可觀之處,只是不見容官方嚴厲的審查和苛刻的法例罷了。凡此種種,習慣了先進社會,或曰民主成熟社會那套自由觀的香港人,怎不會覺得唏噓和荒謬。

再回到韓劇《奇美拉》,現在播至第10集,還有6集才大結局,那個在全斗煥時期濫權殺人,現在貴為警察高層的dirty cop,與當年和他一起犯罪及隱瞞真相,現在成為政客和財團社長的兩個人,會得到怎樣的報應,有興趣的人會追看下去。而現實是,韓國儘管仍有很多官商勾結的政治黑暗,就像日本和台灣一樣,但至少傳媒可以追查揭發,影視和文藝可以批判和諷刺,人民可以公開批評、責罵執政者。而相信這些得來不易的對人權自由有所保障的民主制度,人民會珍視和捍衞,而只要執政者來自人民的選擇,並受到適當的制衡,他們做壞事、行暴政的機會也可以減少。而曾經享受較充分人權自由的香港人,經過這兩年多曲折的經歷和體驗,儘管盡是失落,但反而對自由價值有更深入理解而不輕言放棄堅持。最新例子是香港民意研究所在官方恫嚇下作堅持堅持學術自主,繼續其做了多年的選舉投票意願的民意調查。事緣中聯辦旗下的《大公報》批評民研煽惑他人不投票和投白票,只因調查問題除是否會投票外,亦有問及是否會不投票戈或投白票。廉政專員白韞六隨即作出和應,指仍未知未發表的資料,內裡會否有關於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如果民調出來後有這些成分,有可能違反了選舉法例。民研副行政總裁鍾劍華11月30日(今日)舉行記者招待會作出反駁,對白韞六指不排除民研犯法又含糊其辭表示遺憾,指他不應在法律問題上刻意製造不清晰的說法,使人猜想及造成自我審查。他強調民研基於學術專業,「堂堂正正、清清楚楚」,會完成接下來 5 次選舉調查,無意修改問題。民研會否在12月19日立法會選舉前受到官方進一步打壓,相信很多人正在密切注視。灰記亦相信很多留在此地的香港人會在曲折中繼續堅持。

當聯合國關注鄒幸彤她們的人權

 

港版國安法實施一年多,因為行使言論、集會、結社自由而被官方以國安法的「煽動/顛覆罪」檢控,以至收監的人愈來愈多,很多以往活躍的異見政治和公眾人物都成了階下囚,有朋友甚至說,已想不到有多少公眾認知的民主派人士沒有被囚禁。而像鄒幸彤還押中仍堅持發聲,認為表達自由比身體自由更重要的人則較罕見,亦屬難得。不少市民視她為反抗象徵而對她肅然起敬,就連一些認為權力萬歲的人,責罵她「迕逆」的同時,也佩服其膽色和堅持。

上星期開始一連多日,她和另一被告何桂藍在法庭就去年維園舉行六四「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自行抗辯,成了網民追看的熱門新聞。鄒是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而支聯會被不少本土派批評為「行禮如儀」的「大中華膠」組織,何就是其中一位批評者。鄒認為自己參與六四集會是延續31年來支聯會的堅持和港人的心意,何罪之有,何則對支聯會和六四毫無興趣,到維園與支聯會完全無關,只是捍衞集會權利。但有趣的是,鄒未還押前是何的律師,雖然政治上大家屬不同光譜,卻能放下歧見而相互在司法抗爭上合作,也是這時勢最需要和最難能可貴的情操。

眼前穿起黃色囚衣的鄒幸彤依然散發她「獨有」的陽光與謙和,並沒有半點「政治領袖」難以親近的氣場,亦不覺自己所作的有多偉大,只是很想知道牆外發生的事。灰記告訴她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委託的專家發表聲明,對她和其他異見者被國安法檢控及不予保釋深表關注。她說在牆內有聽到這則新聞,但不知詳情。這則關於香港的人權新聞於10月12日在聯合國的中文網頁發布,題為:《聯合國人權專家對香港根據安全法實施逮捕表達關切》文首寫道:「人權律師鄒幸彤於2021年9月8日被捕(灰記按:並非鄒和何上星期親自答辯的案件)。她是香港支聯會的成員,該組織組織了一年一度的燭光守夜活動,紀念1989年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根據《國家安全法》,其他幾名活動人士也遭到類似的逮捕和指控。」

報道稱,四位人權專家撰寫了詳細的分析給中國政府表達了對香港實施國安法的關注,強調該法根本不符合國際法及中國的人權義務,當中包括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的指控正被不正當地用来扼殺基本權利的行使,這些權利受到國際法的保護,他們提醒中國政府,國際法對這些罪行有嚴格的定義。「這些標籤不應該用於不符合現有國際標準規定的門檻的犯罪。這樣做破壞了這些法律標準的完整性,削弱了對人權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約束力的國際規範」 ;對《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外國代理人」的資格界定表示關切。他們認為「通過對資金施加不當限制和懲罸外國資金的接受者的這種監管措施,侵犯了結社自由的權利以及其他人權」 ;對有否公平審判的擔憂。於此專家又引鄒幸彤的例子,指法官两次拒絕她的保釋,理由是如果她被保釋,將繼續威脅國家安全。法官還拒絕取消報道限制,稱如果媒體報道審訊內容,不符合司法利益。專家更敦促政府立即廢止並獨立審查《國家安全法》,以確保符合人權和國際法。

對聯合國人權專家的聲明,香港律政司的例牌回應如下: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律政司強調,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法官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被告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律政司又表示,基於迴避待決案件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翻查聯合國新聞網有關香港的報道,其實一直都非常少,且都與人權問題無關,例如2010年8月12日,報道了一名14歲香港畫家奪得聯合國繪畫獎;2012年7月3日報道全球整體創新指數,香港位列前十名。2014年香港爆發雨傘運動,聯合國沒有任何相關的報道,之後也沒有。不過,2019年香港的反修例/「反送中」運動,由6月至11月就有六則相關報道。去年國安法實施前後有3則相關新聞,今年則有參與民主派初選的53人被捕和鄒幸彤等人案件的報道,兩年多共有11則相關報道。2019年的前10年,與香港有關的新聞只共8則,且與人權無關。無他,香港近兩年多急速變化,很多港人先前享有的自由不斷萎縮,聯合國不得不關注。

聯合國並不等同美國和西方國家,而是全球大部分國家參與的組織。早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到中國「恢復席位」50年對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貢獻,證明中國作為聯合國一分子,有其權利和義務。所謂權利,最明顯是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幾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擁有安理會要表決各項重大事項的否決權。義務方面,中國於上世紀末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此之外,亦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内的17項國際人權公約,理論上須盡力履行各公約對各種人權的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等機構亦有權監察中國以及其他的公約簽署國的人權狀況,提出批評和意見,要求改善。

至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八條詳列香港居民的各種權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選舉和被選權;言論、新聞、集會、示威、出版、結社、組織工會、罷工等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限制人身自由、酷刑。不能被隨意剝奪生命等;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受法律保障;信仰和宗教自由;學術研究、文化藝術創作自由;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第三十九條則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事實上,中國駐聯合國官員會定期聯同香港官員與聯合國的人權專家舉行會議,匯報香港的人權狀況,包括聯合國所提建議的執行情況及回答專家的提問。以往香港關注人權的民間團體都會於會議期間派員到聯合國提出民間的關注(2019年7月8日反修例/「反送中」運動爆發一個月後,香港歌手何韻詩曾作為民間代表到瑞士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言), 因為官方隱惡揚善在所難免,亦不會認真執行任何限制其權力的建議,於人權問題上,官方與民間看法始終存在巨大差異,這兩三年尤甚。不過,隨著本地一個又一個民間組織被迫解散,一些關注人權和勞工權益外國機構關閉香港辦事處,民間就人權到聯合國遊說的工作,相信只能依靠被官方標籤「潛逃者」、「外國代理人」的海外港人了。

但即使官方只有統治意志而缺乏人權意識,視聯合國專家的批評和意見如無物,也不能說她/他們是外國「反華」勢力干涉中國內政,而這些專家們的工作是人權理事會特别程序的一部分,她/他們屬義務性質,獨立於任何政府或組織,就世界各地的具體國家局勢或專題問題作實況調查和監測,而並非只針對中國和香港。而她/他們的觀察和分析,是基於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各個人權公約的精神和簽署國所作出的承諾,獨立作出結論,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等亦有責任「監察」各國,包括中國和香港的人權狀況。現在就重溫一下反修例/「反送中」運動開始以後,聯合國對香港的種種關注:

2019年6月24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於人權理事會第41屆會議開幕致辭時提到香港的情況。她贊揚香港當局作出明智決定,延遲通過有關引渡的條例草案,以回應大部分市民大規模的公民活動。她鼓勵香港當局在通過或修訂這項或任何其他立法前,廣泛徵求意見。

2019年8月13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發表聲明,「譴責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破壞財產的行為,並敦促所有参加示威的人以和平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呼籲香港當局和民眾進行公開和包容的對話,以和平方式解决所有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納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承認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審查了執法人員以國際規範和標準禁止的方式使用低致命武器的可信證據。例如,可以看到執法人員多次向擁擠、封閉的地區和針對個人發射催淚彈,構成相當大的死亡或重傷風險。人權高專辦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區當局立即調查這些事件,確保安全人員遵守『接戰規則』(rules of engagement),並在必要時修訂執法人員在應對抗議時使用的抗議時使用的不符合國際標準的規則。

人權高專辦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區當局保持克制,確保和平表達意見者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同時確保執法人員對可能發生的任何暴力行為的反應是相稱的,並符合關於使用武力的國際標準,包括必要性和對稱性原則。」

2019年9月9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表示,她的辦公室就香港問題繼續與中國政府進行雙邊對話。她表示,雖然許多示威活動以和平方式和依法進行,但她對最近一些抗議活動中暴力增加的場面感到不安。她呼籲那些參與示威的人以和平方式並依法進行示威。她還敦促當局繼續以克制的方式,在不過度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對任何暴力行為做出反應。她鼓勵行政長官繼續主動與香港市民建立對話,解决他們的不滿,並鼓勵香港市民借此機會與政府進行和平和建設性的接觸。

2019年9月12日

隨著香港抗議活動進入第三個月,聯合國幾位人權專家發表聲明對示威者受到攻擊、逮捕活動人士和人權維護者以及通訊受到威脅的報道表示關注。……

專家們強調,根據國際基本原則,當局有義務尊重、保護和促進言論自由和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聲明譴責任何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特别是執法人員過度使用武力。

專家們表示,他們理解當局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但强調國際標準要求這一目標不能取代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和抗議權。

聲明對在一小部分示威者中發生零星暴力的報道感到關切,並歡迎示威領導人呼籲抗議者保持抗議的和平性質,避免暴力和敵意。聲明敦促所有人響應和平抗議的呼籲,並敦促當局在處理暴力時嚴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專家們重申,他們譴責任何一方的暴力,並敦促警察部隊將暴力分子與和平抗議者區分開來。

……他們支持以和平方式解决目前的緊張局勢。專家們承諾繼續與國家當局和所有利益攸關方進行建設性和坦誠的對話,並隨時準備支持任何促進政府當局與和平抗議者之間開展具有参與性、包容性和真正對話的努力。

2019年10月4日

針對香港已經持續四個多月的抗議示威活動,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發言人胡爾塔多(Marta Hurtado)今天在日内瓦向媒體表示,自由和平集會是一項基本權利,應盡可能在不受限制地情况下得到享有。任何針對該項權利的限制都應合法、適當、盡可能不引人注目且擁有正式的法律依據。對於武力的使用應符合國際原則和標準,其中包括必要和相稱原則。假如執法人員未能遵守上述原則和標準,則應被追究相應責任。火器(槍械)只能作為最後手段,為了自衛或保衛他人免遭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傷威脅時才能使用。

2019年11月19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言人表示,對香港特區形勢的關注日漸加深。

關於香港理工大學目前的局勢,人權高專辦敦促當局盡一切努力緩和局勢,解决留在校内的人所面臨的明顯惡化的人道主義形勢,並促使事態得到和平解决。

人權高專辦對参加抗議的年輕人群體日益增加的暴力行為感到嚴重關切。它表示,這些年輕人顯然非常憤怒,心懷深深的不滿。

發言人科爾維爾(Rupert Colville)表示,絕大多數香港人一直在依法和平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力——當局大體上尊重了這一權利的行使。因此,一些参與抗議的人訴謀極端暴力——包括針對警察的暴力——令人深感遺憾,不能得到贊成。人權高專辦呼籲所有参與抗議的人放棄並譴責使用暴力。

……在此關頭,它對香港暴力進一步升級的風險深感關切。因此,促请政府加强努力,該社會各界,包括学生團體、商界、政治領袖、社區領袖及其他人士,共同進行真正包容的對話,以尋求和平解决大量香港市民所提出的不滿。

人權高專辦表示,對暴力行為的問責也至關重要——無論是對違法實施暴力行為的個人,還是對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2020年5月13日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三位人權專家敦促香港特區政府撤銷對去年參加和平抗議活動的15名民主運動人士的刑事起訴。

專家們說:「即使管理抗議活動的當局要求獲得授權才能舉行抗議,任何人都不得因参加和平抗議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

人權專家表示,15名民主運動人士於4月份被捕,並被指控協助組織「未經授權」的集會或参與其中。 有些人還被指控宣布「未經授權」的遊行。……這些指控是根據《公共秩序條例》提出的,該條例建立了集會的授權程序,違反了國際人權標準。

專家們說:「這些指控是在因2019冠狀病毒病的預防而抗議活動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提出的。被指控的人都是民主運動中的主要人物。 我們擔心這些逮捕的目的是對香港的和平抗議產生寒蟬效應。」

專家說,當局有義務不對和平抗議者定罪,或者因個别抗議参與者實施的暴力行為而起訴組織者。僅有個别的暴力行為可以受到起訴。

此外,專家們指出,當局應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審查《公共秩序條例》。 專家們還指出,在過去幾個月中,出現了和平示威者被定為犯罪的模式,包括在遵守現行公共衞生法規的情况下進行的和平示威過程中。

聯合國人權專家表示正在密切關注這些案件,並與相關當局進行對話。……

2020年6月19日

聯合國人權高專巴切來特表示,人權高專辦正密切關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審議。

巴切莱特强調,雖然還無法看到該法的具體内容,但任何對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及其實施,都必須全面遵守中國的人權義務,並尊重《公民及政府權利國際公約》並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款。香港基本法第39條也规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續繼有效,通過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规定相抵觸。」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以及包括禁止酷刑委員會在内的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此前已對中國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未能遵守國際人權標準表達過關切。

巴切莱特表示,任何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應具備清晰的范圍和定義,且僅允許嚴格必要和程度適當的人權限制。對於此類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應採取有意義的立法和司法監督。「此類法律絕對不能用來對受到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和言論進行定罪。」

巴切莱特說,考慮到國家安全措施可能會限制公民的人權,因此在與此類措施相關的决策制定過程中,公眾討論和参與同樣至關重要。 

聯合国人權高專辦表示,已就這一問題與中國政府展開接觸,並將繼續對情况實施密切關注。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將在今年晚些時候,就香港特别行政區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履約情況開始最新一輪的周期性審議。

2020年7月3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香港示威者遭到逮捕表示震驚。……

發言人科爾維爾在日内瓦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人權事务高級專員辦事處正在非常仔细地分析周三通過的新《國家安全法》的内容,看它是否符合適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國際人權義務。……

他說:「我們感到震驚的是,在没有充分的信息和對犯罪行為範圍了解的情况下,已經根據這項立即生效的法律進行了逮捕行動。」……

他表示:「根據初步分析,我們感到關切的是,法律中對某些罪行的定義模糊不清,過於寬泛。這可能導致對法律的歧視性或任意解釋和執行,從而使人權保護受到損害。根據國家安全立法確立的犯罪行為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載的合法性原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内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

科爾維爾表示,人權高專辦還對第29條中關於「與外國或外部勢力勾结危害國家安全」的條款感到關切,這可能導致對公民空間和民間社會行為者行使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的可能施加限制。這些規定還可能導致將行使言論、結社和和平集會自由權的人權維護者和活動人士予以定罪。

他說:“正如高级專員在6月19日發表的聲明指出的那樣,此類法律絕不應被用来將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和言論定為犯罪。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將繼續密切監察當前的事態發展。」

2021年1月7日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1月6日有53名政治活動人士、學者、前立法會議員、現任區議員以及律師在香港遭到拘捕深表關切,呼籲立即釋放上述人員。

人權高專辦發言人斯羅塞爾表示,「最新的逮捕顯示出,正如此前所擔心的一樣,《國家安全法》中所列出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正被用來拘押那些行使合法權利、参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個人。」

斯羅塞爾表示,「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以及獨立的聯合國人權專家已經反複警告,類似去年六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名,定義模糊且過於寬泛,將濫用或任意執行提供方便。」……

斯羅塞爾强調,「以直接方式或通過自由選舉產生的代表行使參與開展公共事務的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該《公約》也被納入香港基本法。我們呼籲當局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避免使用《國家安全法》壓制言論、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

到2021年10月12日就是文首提到鄒幸彤等被國安法檢控的新聞。縱觀這11則報道,除了對示威者針對警察的暴力和暴力升級予以譴責,一些運動的參與者和同情者未必同意外,聯合國的專家們與很多港人的看法大致接近,例如對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和用武不符國際標準的規定,以至槍擊示威者等的關切;需追究執法者的違法行為;關注和要求釋放被捕和平示威者,強調和平集會須獲批准違反國際法;政府當局要與各方坦誠對話,和平解決各項問題和市民的訴求和不滿。然後到對國安法某些罪行例如顛覆、恐怖活動的定義模糊不清,過於寬泛深感憂慮,以至實施後各種逮捕和法律程序的嚴厲批評,甚而要求暫緩國安法進行檢討,都反映了不少港人的關注和心聲,並非如那位算自以為是的特首所說的「自由無損」,完全不是這回事。

而當中亦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和專家們會與香港以至中國當局商討,以期改善局面。但顯然聯合國的努力完全白費,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違法的警察受到檢控,特區當局也完全沒有意願與社會各界,特別是運動的參與和支持者對話,尋求和平解決各項問題,甚至透過由親政權人士掌控的立法會更快地通過各種限制市民權利的法例,包括大幅修改選舉制度,排拒任何異見者參選,漠視聯合國呼籲制訂相關法例前廣泛諮詢市民的建議。並持續以「止暴制亂」之名對公民社會進行大整肅,我們看到的只是聯合國所擔心的人權大幅受限和行使權利者被逮捕和判刑的消息一個接一個, 例如呼喊和展示政治口號的唐英傑和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以國安法被重判九年和五年零九個月;以言入罪的狂潮到了連「香港加油」也成了政治禁忌的荒謬地步,穿著「香港加油」T恤的跑手被警察截查,被禁止參加渣打馬拉松。換言之,如果聯合國有責任保障各國各地的人權,那麼,它顯然盡不了責任。

其實也不難理解,聯合國就像世界的縮影,既然現在是中、俄與美歐等列強在角力,聯合國自然也反映這格局。簡單的例子,當聯合國要譴責/制裁中國侵犯人權,例如在新疆進行「種族滅絕」,俄國等中國的友邦必然提出反對;緬甸軍人政府推翻民主選舉結果,實行軍事獨裁,血腥鎮壓反抗的人民,當聯合國要譴責/制裁緬甸軍政府,緬甸的友邦中國必然提出反對;聯合國要譴責/制裁俄國所支持的叙利亞獨裁政權,中俄亦例必反對。而當聯合國要譴責/制裁美國包庇的以色例對巴勒斯坦進行種族滅絕,美國和其親密盟友例必反對。

但聯合國畢竟作為世界性政治、經濟和文化組織,各國民間所推動的進步觀念也或多或少在這個國際組織得到反映。聯合國的多份人權公約,包括對少數族裔、兒童、婦女、不同性傾向者的保障,包括政治、社會、文化參與,包括思想、信仰、言論、結社自由等,都是各國人民共同努力的「成果」,至少是很多不同地區人民嚮往並願意付出血淚爭取的「普世價值」。而既然說得上「普世價值」,就不只於西方的價值,中國和其他國家願意簽署多份人權公約,就證明理論上中國也認同這些「普世價值」,否則為何中國和特區官方代表願意到聯合國接受質詢?

因此,聯合國人權機構對香港人權狀況發出警號,要求官方改善,縱然無約束力亦屬應有之義,亦是歷史的明證。儘管官方和整個司法系統(包括法官對法例的「嶄新」演譯)「有權」對人民作出這樣那樣的處置,作出這樣那樣的恫嚇,但並非都能理直氣壯,更遑論經得起歷史考驗。而鄒幸彤、何桂藍,以至眾多因追求/實踐「普世價值」被囚者的不屈不撓,更證明公權利器如何強橫,並不能戰勝信仰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