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中」十二子與「反送中」的切割與命運相連

倘若要說「反送中」運動有任何實際的成果,就是叫停了「送中條例」,令中國當局不能名正言順地引渡香港人到大陸受審。但香港人義無反顧的抗爭,卻引來政權加倍嚴厲的報復,除了警察自去年開始的暴力鎮壓和不斷的濫權施暴,今年七月在香港實施的「國安法」,除了賦予香港政府更多,更嚴厲的「法律武器」以整治香港人外,國安委員會、國安公署的成立,中國官員參與其中;中國國安/公安人員正式派駐香港,再不用「偷偷摸摸」的行動;以及「特殊案件」會在內地審理等,令「送中條例」以一副更獰厲的面孔「回歸」!

「國安法」實施後一個多月的8月23日,12名計劃偷渡往台灣的香港人,被中國海警截獲,他們是被指違反「國安法」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以及廖子文、鄭子豪、鄧棨然、嚴文謙、李子賢、黃臨福、張俊富、喬映瑜、黃偉然、郭子麟和張銘裕。他們曾參與去年「反送中」運動被捕保釋中。

據悉「送中」12子以中國刑法第322條,偷越國(邊)境罪,現正拘押於深圳鹽田看守所,他們的家人曾委託中國律師,期望獲得見面機會,了解12人的情況,但當局以種種藉口拒絕律師與他們見面。部分家屬忍無可忍,於9月12日在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和涂謹申陪同下見記者,講述他們三星期來用盡方法都不能得到被拘押的任何訊息,憂心忡忡,寢食難安的苦況。

12子家屬的苦況,令灰記即時想起2015年7月9日在大陸發生的709大抓捕,約300名人權律師和人權分子被當局陸續傳訊問話或直接拘押,一些被拘押律師家屬經歷的過程,和現在香港這群家屬經歷的過程可謂如出一轍。例如709大抓捕最後一個被判刑的王全璋律師,幾個月前獲釋,在此之前他的太太李文足就要度過4年多望穿秋水的日子,特別未判刑前一段長時間(王全璋因為替法輪功和其他宗教成員辯護,於2019年1月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監4年半,之前已被拘押了超過3年半),她對丈夫的情況一無所知,委託的律師亦長期不能與王全璋見面,了解情況。

王全璋其中一位辯護律師余文生,因為批評習近平放寬國家領導人只能連任一次的限制,為自己永續執政舖路,因言獲罪,在2018年被拘押,今年以秘密審判方式,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4年。此前的兩年多,他的太太許艷亦是未能與他見面或通話,她所委託的律師亦不能見到他,官方強行委派的律師完全沒有為余文生做過任何事,甚至逃避許艷的查詢。直至余文生被判刑後,上個月許艷聘請的律師盧思位才能與他見面,余牙齒剝落,右手無力,健康情況令人憂慮。

這些被判刑前長期被關押,與外界隔絕的「被告」,大都有受酷刑,身心都受嚴重殘害,王全墇和余文生都不例外。現在這12位被拘押於中國大陸的香港人,會否如王全璋、余文生,以至無數被中國當局無理拘押判刑大陸人的遭遇一樣,確實令人十分擔憂。

香港家屬舉行記者會之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社交網站表示,這12人並非民主活動人士,而是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指控嚴重。假若她指偷渡是分裂行為,那麼長期以來中國沿海不少人偷渡往外國(在歐洲並曾發生大批中國偷渡者在船艙、貨車廂被焗死的慘劇),以至大批移民外國的人民和高官的家屬們,是否也在搞分裂?如果她指是他們參與過的「反送中」運動將香港分裂出中國,相信除了部分堅決要與中國切割,高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的參與者外,很多很多運動參與者都不會同意。最重要是華的輕率言論,再次顯示她和很多高官所強調的中國是法治國家,只是一個笑話,12名受拘押人士仍未被審判,一個官方發言人便隨便為他們安個嚴重罪名,離法治很遠,最多只能說是「中國式法治」。而正是害怕這種「中國式法治」,導致去年香港人群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爆發「反送中」運動。

至於香港政府,除了例牌說與內地有溝通,了解12名香港人情況良好,又指中國內地是不同司法管轄區,香港政府能做的不多。但面對另一不同司法管轄區—台灣時,就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兩個月前同樣有5名據稱曾參與「反送中」運動的香港人,成功闖入台灣海域,被台灣陸委會扣查,消息近日被台灣官方證實,香港政府即以強硬語氣,要求台方不要包庇罪犯,盡快引渡回港。其實以往中國當局亦有應港府要求將逃往大陸被通緝者送回香港,有份出席記者會的涂謹申亦認為最佳解決方法是將他們送回香港,由香港司法程序處理(他們大部分是「棄保潛逃」)。灰記亦認為這是對12名香港人較好的安排,因為即使現在香港政府愈來愈專制,法治亦逐漸不保,但至少香港人仍可自由聘請律師,法院內仍有一些較重視人權的法官,獨立審案,不會像現在,12人的命運像黑洞。當然,「反送中」抗爭爆發與「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難望鐵了心腸「緊跟中央」「全面管治」的林鄭政府,會為港人的基本權利出力。現在香港人只能持續關注,並期望國際社會不時給予壓力,希望至少令大陸當局不敢過分苛待他們。

談到中國的司法黑洞,長期關心中國人權律師和人權活動的中國維權律關注組,就此事件在網頁發表聲明,批駁中國當局的說法,指被拘押12名香港人,多名家屬委託的律師未能與當事人見面,理由大多是未辦理公證和當事人已委託官派律師,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條已清楚指出辦理公證只涉及民事案件,而《刑事訴訟法》亦清楚列出家屬可為被捕人士安排辯護律師,當中並沒有提及要辦理公證。因此,當局並沒有清晰法律依據要求辦理公證,而是應該依據法法律規定,讓被捕人士與家屬委託的律師會面。當然,大家都清楚,亦從家屬口中證實,即使律師辦理了公證,一樣不獲會面。 

至於官派律師,關注組舉余文生律師為例,指余在自拍短片清楚表明永遠不會放棄選擇律師的自由,認為余文生是被脅逼解聘自己委託的律師。因此,有理由相信官派律師是當局安排給被捕的香港人,不管他是否同意,或不同意也以脅逼方式要他同意。

關注組亦提到,獲家屬委託的盧思位和任全牛兩律師,在中國網上受攻擊,指他們與中國人民為敵,指他們代理的是港獨案件,是不愛國的表現。任全牛更透露司法當局指案件牽涉重大,勸阻他代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被捕人「有權獲得辯護,而人民法院亦有義務確保被捕人獲得辯護」,而第12條亦清楚指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12名香港當事人除了「未審先判」外,家屬委託的律師亦被警告不要代理敏感案件,截至9月15日,已有4名受委託律師放棄代理案件。他們和他們的代理律師,正經歷無數內地人和代理律師經歷過的「中國式法治」—有可能以案件需要調查長期被關押,官派律師只要求他們認罪,或索性不見他們;有可能因為公安要取得所需口供被施以酷刑;有可能被逼書面和在電視面前認罪;他們家屬委託的律師若「屢勸無效」,繼續為他們的事奔走,有可能被懲處,輕則註銷律師證,重則刑事拘留,像709的律師一樣。

中國那些敢於維護自己人權的人和堅決為他們權利辯護的律師,曾面對和仍面對一個極嚴酷的現實,比現在香港人面對的還要嚴酷。他們當中也不乏同情和支持香港抗爭的人(王全璋律師也有為香港12子的處境仗義執言,指沒有律師協助對他們十分不利),甚至就是因為支持香港抗爭而被中國的公檢法系統修理,此刻這些香港家屬委託的律師未有放棄代理責任,倘若繼續堅持有可能被中國的公檢法系統修理(到時候,那些決絕地要與中國一切切割的「本土派」,又會否仍對這些中國律師的遭遇不聞不問)。此後或陸續有「送中」案件出現,如何不願意也好,權力的無限延伸,令香港人的命運不知不覺地與大陸人再次扣連。

遠的不說,由1989年起,借助英國殖民地和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香港除了是一台賺錢至上的經濟機器,也曾扮演一個重要角色,就是為中國大陸的民主運動、抗爭事件傳遞訊息,作出聲援,亦聲援被打壓、被捕、被判刑人士(也曾營救過民運人士/抗爭者),令他們走的路不至那麼孤寂。「國安法」實施,除打擊「港獨分裂勢力」,還有針對與中國大陸「顛覆分子」(不管他是民運分子、人權分子、勞工權益倡議者、婦女/小眾權利倡議者、「少數民族」抗爭者,還是人權律師)有聯繫的團體和個人的嚴苛法例,企圖令中港民間進步力量切割,令香港這個特殊角色式微,現在因為有香港人「被送中」,大陸的人權律師反過來扮演支援角色(儘管徒勞無功和充滿風險),不無諷刺,亦令人不勝唏噓。

雖然此時此刻這樣說很不討好,但灰記始終認為,不論香港人的主觀意願如何,香港人的命運不能獨立於中國人的命運。也許,逐步被中國龐大身影濃罩的香港人,對大陸的抗爭多一點認識和關注,中港兩地民間更多的相互理解(政權不也拼命發布片面以至不實的資訊,抹黑香港的抗爭,令資訊局限的大陸人對香港人和香港抗爭充滿偏見,以達分化目的),日子會變得有點不同。

「國安法」下,殖民地之惡的「全面回歸」

過去一年,萬計以至十萬計的市民都呼喊過的口號,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如「721唔見人 831打死人 10月1 槍殺人」、「解散警隊」、「黑警死全家」等,如今成了「罪證」,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因為近兩三個月擺街站派發抗疫物資時,呼喊這些被官方認為「煽動性」的口號,於9月6日早上被捕,拘留48小時後,以「發表煽動文字」「引發針對政府警隊仇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等罪名直接告上法庭,法官拒絕保釋要求,譚被拘押於荔枝角收押所,11月再審。

法官的決定少說也過於嚴厲,譚得志只是呼喊口號,並沒有危害任何人,表達自由也是中共自己制訂的《基本法》所保障,那些口號是否「煽動」,現在仍未有定案,為何要懲罰他,不讓他保釋,完全不合情理。再說,「煽動罪」是一條古老的苛法,隨著人權觀念的不斷發展,避免文字獄,很多普通法國家對法例的應用都有十分嚴格限制,例如發表的文字必須證明有挑起暴力、騷亂或破壞公共秩序的意圖,才算煽動,否則純粹發表讓人(包括政府)不快或對人(包括政府)有敵意的文字,都不構成罪行,都是法例保障的言論自由。譚得志的發言雖有冒犯性,正如全港數以十萬計市民都曾發表無數冒犯政府和警察的言論一樣,都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官方現在忽然引用這條過時的苛法拘捕譚得志,是挑戰言論自由,挑戰人權法。而法官如此這般拒絕保釋,把譚得志看成重犯,就是為官方要砲製的文字獄背書。

9月6日原本是2020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雖然功能組別和比例代表制的制度設計令「民主/抗爭/本土派」取得過半數議席難度極高,但北京及林鄭政府眼見一年來民意沒有逆轉,即使沒可能再次出現去年11月24日區議會選舉「反送中」候選人大勝的場面,也不願冒險再有機會讓民氣展現(即使「民主/抗爭/本土派」在選舉取得接近半數的32、33個議席,都會讓中共和林鄭政府難堪),因此,除粗暴取消12名「民主/抗爭/本土派」參選人資格,更將選舉亳無道理地延期一年,理由是「武肺」第三波疫情爆發。但明眼人都知道北京及林鄭政府的意圖,希望利用這一年的高壓統治和分化手段,令香港人退縮,令反對陣營分崩離析,再開放大灣區投票,操弄選舉,最終令立法會人大、政協化,或回歸殖民時代的諮詢角色,由「全面管治」代替「一國兩制」,這是北京的如意算盤。

但起碼此刻仍有很多香港人不甘心,9月6日就有數以千計市民走出來抗議選舉延期及「港版國安法」的實施。由於限聚令、「國安法」和公安惡法等的限制,沒有任何團體或市民能申請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當日遊走於油尖旺一帶的市民,不管是否示威者,都有被截查、被捕的風險。同時,由於林鄭政府未敢下令油尖旺戒嚴,市民,只要是一個人、一家人,或不多於兩人的朋友,在油尖旺一帶行走,理論上並沒有觸犯任何法例。於是就出現了一批又一批不知是逛街還是示威,或者兩者皆是的人群(當然,相比去年動輒十萬計市民的示威場面,現在的規模小了很多,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市民不只是默站或默行,而是會呼喊口號,除了「還我選舉」外,還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警察對付這些遊擊式的示威活動,就是不斷驅趕、截查、拘捕,有的警察態度比較好,但更多的是粗聲粗氣,指罵市民,甚至動粗制服市民:最讓人髮指的就是數名男警將一名12歲女童壓倒在地上,以及數名便衣警員將人在馬路拖行十幾呎。另外,灰記也目睹警察沒有必要地向撤退的人群射胡椒氣槍,弄至很多途人不適。當日有接近三百名市民被拘捕,甚至巴士司機響咹也被捕,這就是警方所謂的「果斷執法」。

濫捕、濫告、濫用武器、不適當使用暴力,以至酷刑,警察無數的「反人道」違法行為,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當中一項,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林鄭政府充耳不聞,這亦是那麼多市民憎恨警察,呼喊「黑警死全家」的根本原因。換言之,林鄭政府逆民意而行,一些警察的違法暴行不被追究,足以令市民憎恨這個政府和這群警察,毋須任何人「煽動」。

「煽動罪」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均可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而條例的第9(1)條列出7項煽動意圖,包括「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其他煽動意圖則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或香港政府,「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等。

這條源於英國的過時法例,於1938年引入香港,曾經針對香港「左派」對政府的文宣攻擊而引用過,特別「六七暴動」時,不少「左派」群眾/學生因為派傳單而被控「煽動罪」,而今日針對示威者的很多公安惡法也是那個時候訂立。「六七暴動」背景複雜,有中共港澳工委的自私目的,也有中共「文革派」的推波助瀾,香港「左派」有過火的殺人行為和恐怖襲擊活動,同時亦因為香港市民懼怕/抗拒中共統治(當時「左派」陣營高喊「港英不低頭便要走頭」,憧憬中共「收回」香港),而視警方的血腥暴力鎮壓是「必要之惡」。事實上,當時港警對付「左派」群眾的手段並不比現在溫和,濫捕、濫告、酷刑都是司空見慣,「左派」群眾亦有人被警察打死,況且上世紀六十年代香港警察的貪腐和警黑合作的猖獗比今天更甚。

灰記這樣說並非要為由中共地下黨發動的暴動洗白,而是要再次指出殖民地之惡,嚴苛的法例、膨脹的警權都是殖民地制度用以震懾被殖民者的統治工具。港英政府於「六七暴動」後有限度改革和採取懷柔政策,即所謂麥理浩新政,主要是在民生事情上,例如十年建屋計劃等,作出較符合香港人需求的改變。雖然有成立廉政公署打擊包括警隊的貪污,但並沒有改革法例,限制警權,市民的遊行集會自由仍受很大的限制。70年代很多非傳統「左派」的社會運動,由70年代初的保釣運動到70年代尾的油麻地艇戶事件,都受到警方不同程度的打壓。灰記多年前訪問過當年曾參與艇戶事件被檢控,現已退休的嶺大副教授陳順馨,印象最深刻的一句話是「當年的警察好惡」。

當然,英國在和中國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之後,知道要撤出香港,要做得體體面面,留下一個好印象給香港人,自然要實施較寬鬆的統治,於是嚴苛的法例基本存而不用,警隊亦不會「過度」執法,但殖民地制度基本不變,在港人爭取下,要到1991年,才在立法局有限度引入少數幾個直選議席,改變立法局純粹諮詢的性質。當然英國人可以歸咎於中方的阻撓,拖慢政改,正如他們於戰後曾有意在香港進行有限度的政治改革,被周恩來警告不能改變香港現狀,又成了他們繼續殖民體制的「托詞」。

末代港督彭定康於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幾年,憑藉與當時英國首相馬卓安的親密關係,不理英國外交部早已與中方達成的秘密協議,不惜觸怒中方,鑽《基本法》的空子而推行遲來而短命的較大幅度的政治改革,令香港人在1995年至1997年「享受」了不足兩年的「民主之春」,就是民主派在立法局佔多數,通過了一些惠及勞工的法例,如集體談判權,廢除了公安惡法,「肥彭」也因為這樣,成為香港人最有好感的港督之一。但這些改革很快就被中方「另起爐灶」的臨時立法會推翻,中方在意的是要將殖民體制,包括公安惡法原封不動的過渡,以為己用。近年香港人抗爭不斷,政府引用公安惡法的次數愈來愈多。不但如此,當看到香港市民對政府的倒行逆施反抗如此激烈和持久,例如去年的「反送中」運動,中方嫌殖民體制也不管用,便不惜進一步拆解原已被中方「全面管治」意志衝擊得搖搖欲墜的「一國兩制」,制定「港版國安法」,成立國安公署,向香港派駐大陸國安人員,以圖進一步震懾香港人。早已「放棄」香港自治的林鄭和眾高官,為保權位,亦主動乖乖跟著「全面管治」的指揮棒走。

「國安法」實施兩個多月, 以「國安法」或其他殖民地惡法拘捕市民和公眾人物的事件此起彼落,香港人的自由逐一逐一被剝奪。如今,香港人要面對的是在「國安法」的催促下,為表忠的本地官員,千方百計讓殖民地之惡的「全面回歸」,一些存而不用,過時的殖民惡法重新被引用,譚得志涉嫌干犯「煽動罪」是其中一個里程。

在此時刻,灰記又想起當年曾訪問的「六七暴動」「左派」群眾,有的是派傳單被捕者,有的是採訪時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的左報記者,有的是穿著左校校服而被捕的「少年犯」。他們會因為當年的遭遇而憤憤不平,大呼警察侵犯人權,但絕少提到要廢除這些殖民惡法,最多聽到的說話是「我們當年愛國無罪」。然後去年出現激烈的「反送中」運動,警察的濫權違法,施行暴力/酷刑大家都能在網上看得一清二楚,但絕大部分曾經參與「六七暴動」或與之有關的「左派」人士,都選擇撐警,選擇對警暴視而不見,好像忘了自己當年所受的不公和委屈(印像中好像只有其中一個人接受電視訪問時為年青人的遭遇而流淚)。為什麼同一套殖民惡法,同一樣的警察惡行,曾經的當事人會有截然不同的反應?你說現在示威者暴力,難道當年的示威者就沒有暴力?你說當年示威者的暴力是被警察的暴力鎮壓逼出來,難道現在的示威者的暴力不是警察的暴力鎮壓逼出來?

灰記並非要這些「左派」群眾認同「反送中」運動,而是他們必須承認,當年他們聲稱被殖民地警察粗暴剝奪人權的事件,如今繼續在香港發生,他們選擇看不見林鄭政府的暴政和警察的違法行為,難道只因香港己「回歸祖國」,難道只因北京定性「反送中」運動為「勾結外國勢力」的「動亂」?這是雙重標準,是選擇性地認同人權價值。灰記就不會認為當年港英政府和警察所做的一切都是對的,也不會對不少「左派」群眾所受的不公平待遇,以至警暴視而不見,因為人權是十分重要的核心價值,比所謂「國家安全」更重要。而正是這種雙重標準,讓無數惡行有了通行證,今日很多「藍絲」暴徒的暴行都在「愛國」的名義下進行,並很多時得到官方的包容。

但無論如何,灰記也願意相信,即使在「國安法」下,殖民地之惡「全面回歸」,即使時局如何艱難,深植人權價值的香港人,會以種種方式抵抗殖民地之惡,對抗雙重標準,不輕言放棄。